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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 2014-08-28 14:17

        一、本公告出台背景及营业税成本利润率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函〔2014〕54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在5%—20%的幅度内,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为此,我局下发本公告对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中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是如何确定

  为使营业税成本利润率尽可能地公平合理,我局一是通过基层地税机关征求各方意见;二是通过对外网站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本公告中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是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就低的原则制定的。

  三、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的意义

  厦门现行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是10%,不分行业,不分档次。但实际情况中,各个行业的利润情况相差很大。本公告对营业税成本利润率分行业、分档次进行调整,相比原“一视同仁”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更符合实际,更公平。

  四、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是否影响房产交易的营业税税负

  房产交易分一手房交易和二手房交易。此次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为15%,对一手房交易的营业税影响非常有限,对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没有影响。

  房产销售价格如果正常,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不需要核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自然用不上。一手房交易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或无偿赠送的,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房产销售的平均价格核定,没有最近时期同类房产销售的平均价格的情况下则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房产销售的平均价格核定。只有在没有同类房产销售价格可参照的情况下才会用到组成计税价格,才会使用营业税成本利润率。

  二手房交易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或无偿赠送的,还按现有存量房计税评估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不属于此次营业税成本利润率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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